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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狐体育电脑端:驾驶电动三轮车意外身亡保险公司以“无证驾驶”拒赔未获支持

  电动三轮摩托车因其轻便、快捷等特点,已成为众多人选择的交通或运输工具,但目前公安部门并未将其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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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动三轮摩托车因其轻便、快捷等特点,已成为众多人选择的交通或运输工具,但目前公安部门并未将其纳入机动车范畴进行证照许可管理,因此,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续理赔时可能就会遭遇种种问题。近日,启东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驾驶电动三轮车意外身亡引发的保险理赔案件,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理赔责任。

  2018年3月,袁某作为投保人为其父亲老袁投保终身寿险附加重大疾病保险。2019年6月,老袁驾驶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经鉴定,老袁驾驶的车辆为正三轮电动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事后,袁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拒,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保险公司赔偿15万元。

  保险公司认为,保险条款中已经明确,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老袁的情况属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保险公司免责的范围内。

  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免责条款适用前提应为被保险人客观上有条件取得相应机动交通工具的驾驶证和行驶证。案涉正三轮电动轻便摩托车不在交通管理部门颁发证照所依据的全国机动车辆产品公告目录中,公安部门未将其纳入机动车范畴进行证照许可管理,老袁客观上无法申领相应的驾驶证、行驶证,不属于案涉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情形。

  其次,鉴于某些电动三轮车达到了与机动车相同的性能,在意外伤害险中可能会增加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风险。根据保险合同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公司若将该情形作为免责条款,应当在保险合同条款中予以特定化、具体化。而本案中,保险合同并未明确说明电动三轮车属机动车范畴。

  法院认为,投保人购买保险的目的就是为了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能得到相应的赔偿,如果保险公司欲将某种情形纳入免责范围应尽到提示及明确告知义务,以便投保人采取其他保障措施寻求保障。但在本案中,保险公司并未明确告知驾驶正三轮电动轻便摩托车致害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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