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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狐体育电脑端:2022年司法考试主观题考试精选真题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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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公司(位于西上市东河区)有A、B两个股东,各占50%股权。乙公司(东下市西河区)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公司,乙公司是成明公司成立的全资子公司。A和B以个人的名义找到乙公司并与乙公司协商,A和B以甲公司享有的某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资,设立承接房地产开发的项目公司,达成合作开发协议并约定如下:①以乙公司为项目运营的商事主体;②A和B不涉及乙公司管理事务,由乙公司全权负责房地产开发管理(包括投资、以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建设工程等),准备相关资质权证等;③A和B分别占有项目公司20%的股份,待房地产开发完可以分得总共40%的房产;④A和B分得房产后,即应无偿将持有的股权转回到乙公司名下;⑤约定如因履行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对乙公司的股权进行了变更,并根据股权的调整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

  乙公司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与丙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租赁2台铲车,租期5年,每年25万元,但未办理登记。后又将自己现有的以及将有的财产(包括2台铲车)与丁公司签订动产浮动抵押合同,并办理登记,借款2亿元,借期5年。自然人C、D明确说为乙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丁公司接受。

  1.A、B与乙公司交易的性质如何界定?在甲公司无法清偿其债务时,甲公司的债权人能否直接请求A、B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

  参:A、B与乙公司交易的性质为股权让与担保。根据A、B与乙公司交易的内容,乙公司承担将40%的房产移转至A、B名下的债务,而乙公司将40%的股权移转至A、B名下,目的即在于用该股权担保自己债务的履。(2)A、B作为甲公司的股东,将甲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用作自己的出资,构成滥用控制股权的人身份,与公司人格混同,损害公司利益,故甲公司的债权人有权基于“公司人格否认”之规定,直接请求A、B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参:不可以。A、B作为乙公司的债权人,对乙公司与他人的交易行使撤销权,只能依据债权人的撤销权。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需要以“债务人实施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的不当处分行为”和“该不当处分行为有损债权”为要件。本题中,乙公司对F的卖房行为,系等价有偿,故不构成不当处分;且乙公司只对外卖出15%的房产,其剩余房产仍可履行对A、B的债务,故也不构成有损债权。因此,A、B不得撤销乙公司的卖房行为。

  参:E有权向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本题中,铲车买卖合同的双方是乙公司和E,尽管乙公司将自己承租的融资租赁物出卖给E,构成无权处分,但这并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因此,根据合同的相对性,E有权根据买卖合同,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参:可以。乙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从丙公司承租铲车后,又为丁公司成立浮动抵押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但因丙公司的融资租赁物所有权未办登记,丁公司可取得铲车上的抵押权。因此,乙公司出卖铲车给E的行为,构成抵押物的转让。在抵押物转让的情况下,受让人取得的所有权不受抵押权的对抗,情形有二:

  首先,受让人构成“正常买受人”。由于“正常买受人”的构成,需以抵押人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出卖抵押物为前提,而“正常经营活动”则要求“出卖人的经营活动属于其营业执照明确记载的营业范围,且出卖人持续销售同类商品”。本题中,乙公司是房地产企业,出卖铲车并非其营业范围,故不属于“正常经营活动”,E不属于“正常买受人”。

  其次,在抵押权未经登记的情况下,且受让人为“善意第三人”。本题中,丁公司的浮动抵押权已经登记,故E不构成“善意第三人”。

  5.丁公司如何主张自己的担保权?自然人C、D为乙企业来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其诉讼地位如何列明?为什么?

  (1)丁应当先就乙企业来提供的浮动抵押行使担保权,不足部分,再请求C、D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为,乙公司所提供的浮动抵押,为债务人物保,在混合担保中,各担保人未与债权人约定各自承担担保责任的份额和顺序的,债权人应先实现债务人提供的物保。

  6.乙公司的债权人能否撤销乙公司的赠与?乙公司能否行使任意撤销权撤销自己的赠与?为什么?

  (1)乙公司的债权人撤销乙公司对辛福利机构的赠与,依据在于债权人的撤销权。债权人的撤销权需以“不当处分行为有损债权”为要件。故倘若乙公司因其赠与行为无法履行对债权人的债务,债权人有权撤销之;反之,则无权撤销。

  7.乙公司将房屋大规模出售,是否对A、B构成违约?A、B如何救济?为什么?

  (2)在乙公司销售房产超过60%的比例,对A、B构成违约的情况下,因乙公司与A、B的交易具有股权让与担保的意义,故A、B可将其股权转让变价,对此变价优先受偿,并根据股权变价与40%房产价值的关系,多退少补。

  8.自然人F取得所购房屋后,发现面积、容积率、配套设施均与宣传不符,可否向乙公司主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3倍惩罚性赔偿?为什么?

  9.戊信托商如何行使抵押权?如果丑为自己的房产不被执行,代乙公司归还了1500万元债务,对子享有什么权利?为什么?

  (1)戊信托商可与丑协商实现抵押权;协商不成的,也可起诉法院实现抵押权。

  (2)丑作为抵押人,代债务人履行债务,本质仍为承担担保责任,而非第三人代为履行,故此处仅涉及“分担请求权”问题,而不涉及“追偿权”问题。因此,丑不得基于“代为履行的第三人可享有债权人的权利”的规则,享有对子的保证权。就“分担请求权”而言,共同担保人相互间享有分担请求权的条件是:①彼此约定可以分担;或②彼此约定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或③在同一书面担保合同上签字。本题中,丑、子相互不知对方存在,意味着上述“分担请求权”的前提均不存在。故丑对子没有权利。

  卷一考查科目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中国法律史、国际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卷二考查科目为:民法、知识产权法、商法、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主观题考查科目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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